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2014)。第一条 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游泳场所,包括下列经营性场所:(一)室内外人工游泳池。
2、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法律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二)第五条改为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办游泳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设备;(二)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4、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控制每场人员容量,不得超员售票。人工游泳池(场、馆)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场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游泳场所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卫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加强经常性卫生。
5、游泳池管理制度。法律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第二十条 培训、管理制度 (一)游泳场所应建立卫生及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及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做好记录。(二)建立自身检查制度,对场所卫生状况、从业。
浙江省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1、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卫生管理。《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共五章、二十七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
2、泳池管理规定。禁止携带一切饮食物品进入场内。不可在池内吐痰,便溺等。10、进入游泳池必须有家人陪同或者专职救生员陪同。法律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第十一条人工游泳场所应当制订以下操作规程:(一)池水循环、净化、补充、
3、游泳池的管理制度。游泳池卫生管理游泳场所的管理。定期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洁与经常进行的药物处理相结合,保障游泳场所的清洁卫生。相关管理人员要经常清扫游泳池的周围,防止碎石、玻璃及其他杂物损伤人体或影响水质。水质的卫生管理。确保水池无杂。
4、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相关制度。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生活消费的健康安全,加强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室内外游泳场所的卫生要求和卫生管理办法。第三。
5、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中心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体育。